发布时间:2025-10-17 11:22:32    次浏览
中国财税浪子慈善信托小语03:慈善信托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一类是信托公司担任。无论是哪一类,都可以由委托人根据其信赖利益通过书面合同加以确定,不需要再像信托法中规定的那样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来批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由于受托人的确定已经不再实行批准制,因此变更受托人也仅仅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信托报酬),这部分信托报酬属于增值税层面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中国信托制度的运用赞赏人赞赏